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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办理拆迁事宜。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
  第六条 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销部分出让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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