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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失效]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解聘和辞职,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手术期的;
  (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
  (三)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有升学、外迁特殊情况的。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可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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