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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7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代为招聘。企业自行招聘职工,应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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