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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本企业工会工作,无偿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和场所,用于工会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活动,并负担其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活动,一般不得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如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事先与企业协商,企业应给予方便和支持。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脱产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本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脱产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本企业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的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不担任工会职务时,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企业妥善安排。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每月按中外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工会活动经费;
  (三)企业的补助;
  (四)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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