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处分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工会应当支持或者受委托代表职工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会发现企业经营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经营者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经营者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严禁对女职工进行歧视、侮辱、摧残、迫害等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取得相应报酬。临时劳动工时增加过多,工会应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进职工团结友爱,激发职工劳动热情。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本企业有关职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协助本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工会活动,促进中外职工相互了解,合作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