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凡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除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可由市(县)总工会发给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企业违法使用童工、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协商有关职工雇用、报酬、福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