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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3日)废止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3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的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一年内,由上一级工会或市总工会指导和帮助成立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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