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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渡运事故。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协调、批准本地区渡口设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渡运安全工作;
  (三)对重大渡运事故组织救援。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
  (二)在渡运客流量大时,建立值班制度,进行现场指挥。
  (三)认真落实港航监督机关提出的消除隐患意见;
  (四)积极组织对渡运事故的救援。
  第二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的职责:
  (一)进行执法监督,依法检验渡船;
  (二)对渡工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监督检查渡运安全,提出限期消除隐患意见;
  (四)积极组织参与渡运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渡口设置和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渡运安全责任制;
  (二)在集市、庙会、重大节日或农忙期间,安排增开渡船班次,派专人到渡口维护秩序;
  (三)及时维修更新渡船、配置安全设施;
  (四)发生渡运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港航监督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严格遵守渡运安全规定,维护渡运秩序,并拒绝任何人强迫违章渡运。
  (二)谨慎驾船,不超载,不酒后驾船,不将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冒险开船;
  (三)经常检查渡船,做好保养工作,发现破损立即维修,并向上级报告;
  (四)发生渡运事故时必须立即进行现场抢救。
  第二十六条 发生渡运事故时,现场附近的船舶、救生设施及人员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可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书、证件;扣押渡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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