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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

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5月1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湖泊渡口渡运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对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与渡运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凡管理、使用渡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渡口设置单位、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对渡运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渡运安全,并接受各级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渡运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对渡运安全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渡口设置

  第六条 渡口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港航监督机关备案。
  第七条 渡口设置应本着有利安全的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港口码头作业和工业、公用事业取水的地方。
  渡口应有码头、道路及其他有利渡运安全的设施,并在码头明显处设立《渡口守则》牌。
  修建渡口码头必须根据河道、航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港航监督机关备案。
  第八条 淮河中的渡口码头100米范围内,其他河流、湖泊的渡口码头5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戏水、玩耍、洗涤物品、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渡运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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