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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立案登记、开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登记。
  第七条 立案登记为备案登记。凡新批准在境外进行机构注册的投资项目,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应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没有办理产权立案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汇出资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企业上报后七天内办毕立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开办登记为境外企业注册后的产权登记。新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包括原境外企业设立的新分支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六十天内,申报、办理开办登记。
  第九条 境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有资产负责人、境内投资单位的变动以及国有资本金总额增减超过20%的,应在当地核准变更注册后六十天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境外企业经批准撤销、兼并、合并等需要终止的,在资产和工作交接后六十日内,向原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检查制度。
  境外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并报出年度报表时申办年度检查登记。
  在申报、办理年度检查登记时,应填报年度检查表,并附上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以及境外国有资产负责人汇报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境外企业由境内投资单位向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企业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人员填写,并经境外国有资产责任人签字。
  (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原则上一式五份,分别由境外企业、境内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应定期将汇总情况报市级对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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