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许运鸿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海外投资项目登记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地区)登记、注册或申请到境外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规定批准留用的资产收益和接受的馈赠、赞助,贷款投资创办的境外企业内部积累形成的应归中方国家所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境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所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应当协助、监督境外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登记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我市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市、县(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投资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凡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