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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失效]

  (四)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买卖不公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五)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滩涂的使用权和水事发生纠纷的投诉,分别由林业、水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向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其他民间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机关受理。
  第七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发生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及时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遭受伤害的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医疗单位应如实开具诊断证明。当事人自行到医疗单位验伤的,其诊断证明必须得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认可或复验。
  第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投诉,按以下分工受理:
  (一)致人轻微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财物损毁或者人身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除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外,其民事争执部分,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致人轻伤,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由人民法院受理;需要侦查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引起打架斗殴的原纠纷,仍由有关职能部门为主处理。
  第九条 民间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于当事人的投诉,都应当热情接待,倾听陈述,作好登记和记录,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按照分工属于自己管辖的投诉,应当受理;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先予接收,负责与有关机关联系,商定受理后,内部移送,并将受理机关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都可受理的投诉,按以下办法受理:
  (一)投诉请求单项的,由先接到投诉的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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