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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棉纺织业生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棉纺织业生产的通知
 (浙政发〔1994〕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纺织工业是我省传统的支柱产业之一,多年来为积累资金、出口创汇、扩大就业和安排人民生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棉花价格上调等原因,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行业亏损加剧,加上纺织工业自身存在的生产总量过剩,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机制转换缓慢,企业包袱沉重,经济效益下滑等问题,更使全省纺织行业的发展步履维艰。统筹解决上述问题,稳定棉纺织行业,对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搞好全省棉纺织业的生产,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压缩棉纺生产能力,加快结构调整
  1、进一步压缩现有棉纺生产能力。在前几年压锭改造的基础上,1995年到1996年再压缩10万枚。省计经委、省轻工业厅和省工商银行要积极做好项目落实工作,争取国家的压锭改造贴息贷款,省工商银行和有关金融单位要在规模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和总结压锭改造的实施效果。
  2、鼓励处境困难的企业转产和发展第三产业。对棉纺织企业转产和搞第三产业所需资金,除由省计经委、省轻工业厅和省工商银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贷款外,对申请省级贷款项目,各有关银行要从优选择,积极扶持,优先安排。各地政府对棉纺织企业结合城区改造的转三产项目,在征收地方自收自支的各项配套费用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棉纺企业,在经过评估确定地价的基础上,可分别采取出租、缓交或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方式处置。
  二、落实各项有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对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1994年应全部进行清产核资,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企业历年各种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各级纺织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要积极配合,争取在年内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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