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定和完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
为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我省已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要继续保持相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加以完善。
继续实行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对超额完成出口创汇任务,成绩突出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每年给予表彰。近几年,省级外贸企业实行的工资奖金与出口创汇、经济效益挂钩的政策,对扩大外贸出口,稳定职工队伍,起到了促进作用。这项政策要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各地可参照省定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对出口创汇企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企业内部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拉开分配档次。对出口创汇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重奖。
设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从今年起,外贸企业从承包制改为赋税制。为扶持外贸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外贸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按照“取之于外贸,用之于外贸”的原则,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用于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另定。这项基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和出口难度较大商品的经营运筹,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建立外贸生产基地,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贫困地区的外贸出口等。基金的使用,由省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可参照省里办法,制定扶持本地外贸出口的措施。
继续实行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各级金融部门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贷款应予优先安排,重点保证。要多方筹措资金,力争做到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同步增长。为支持工业、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对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进出口,要提供政策性的信贷支持。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简化手续,做到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
四、加强外贸的宏观管理
外贸体制实行重大改革以后,要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
对外贸易法》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为保证全省出口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外贸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活动的检查,并督促企业按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时准确编制上报各类报表。对市(地)县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要实行出口创汇分级负责制,各市政府、行署和省级外贸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省政府负责,各级外经贸委对同级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