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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管理,搞好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要加强环保力量的配备,认真抓好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内的生产设施建设应与集中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五、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精干、高效、并具有独立执法功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环境管理机构,抓好监理、监测、科技、宣教和信息统计五支队伍的建设。省、市(地)、县三级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站(所),作为县(市)级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强化现场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提高监测质量和应急监测能力,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要加强环境信息网络的规范化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廉政敬业,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讲求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综合决策。
  六、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使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并逐步扩大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噪声和放射性废物等排污费的征收。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推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贷款,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环境污染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资金的相应部分应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逐步筹措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
  七、加快环保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科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环保科学研究。要注重区域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决策等环保软科学的研究和应用。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并推广无污染、少污染、节水、节能的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对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筛选、评价和推广。积极培育环保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能力。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研制并生产市场急需的环保技术装备和绿色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层次,努力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
  八、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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