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来抓。要结合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工业污染防治。要从侧重于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由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在制定和实施工业布局规划时,必须十分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先评价、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实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逐步建立“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对选址不当、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在引进项目时,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严格把关、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处置。对近年来新建的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主动征求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慎重审核登记。
要强化污染源管理,根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状况,领取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各地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三废”,鼓励污染扰民企业搬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净化处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通过推行清洁生产防治污染;奖励工业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工业企业,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
四、综合整治城乡环境质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对省内八大水系水污染的综合整治,提高水体质量;加强以饮用水水源为重点的城镇水体保护,加快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继续加强烟尘控制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严格控制汽车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强氟污染的防治;推行文明建筑施工和运输,防治建筑垃圾污染;开展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重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搞好城乡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地农村要大力普及生态村建设,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严格而科学地控制入海江河的近海海域的纳污量,抓好油污染等海域污染防治,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地在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治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积极引导和推广无废、少废、低耗、经济实用的生产工艺,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