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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浙政〔19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但是,由于近年来,我省污染防治与人口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不够协调,“三废”排放还相当严重,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防治环境污染已是当前我省一项紧迫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各地要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要强化环境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同时,要认真清理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重点抓好工业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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