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44.1千瓦(60马力)以上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441千瓦(60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441千瓦(600马力)以上750千瓦(102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750千瓦(1020马力)以上的船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非机动船舶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船舶超载或因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违章搭客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违章装运危险货物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按规定予以纠正。
(一)未按规定申请批准而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不按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的,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违反装卸规定或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所装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不相符的,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因违章装运危险货物而使渔港设施、在港船舶遭到破坏,或使人员遭受伤亡的,除负责支付赔偿费用外,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停泊时,不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超过规定航速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船舶不按渔港港章(渔业港区管理规则)划定的位置或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的位置靠泊或锚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