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船舶未按规定配齐持证职务船员的,每缺少一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四等以下职务船员,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四等职务船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三等以上职务船员,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持证人任职超越职务船员证书所载职务、航区、等级或船舶种类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涂改、出售、出租、转让、冒用、骗取职务船员证书的,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
第十九条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虽有职务船员证书,但在接受渔港监督机关检查时不能当场出示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海上求生、船舶消防、艇筏操纵、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每缺一证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去对马海峡生产的渔业船舶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渔业海员证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按规定标写船名,或不固定船名牌的,可分别处以下罚款:
(一)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44.1千瓦(60马力)以上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441千瓦(600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船舶,处以四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非机动船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按规定标准配备合格的号灯、号笛、灭火器、救生圈、救生衣的,每缺少一件(台),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未按规定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的,每缺少一只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或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渔汛期(定期)航行签证的,渔港监督机关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