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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现发布《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1993年11月9日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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