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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第四十八条 竞买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其保密。

第四节 拍卖

  第四十九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
  第五十条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应价,无拍卖底价的,以最高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最高应价定槌成交;
  (二)估高价拍卖,即主拍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逐次降低报价,无拍卖底价的,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有拍卖底价的,以不低于拍卖底价的首次应价定槌成交;
  (三)无估价拍卖,即在无拍卖底价和开叫价时,由竞买人直接叫价,以最高叫价定槌成交;
  (四)标卖,即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资料及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书密封寄送拍卖人,届时由主拍人当众开标,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前款第(二)项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主拍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无人应价时,由主拍人确定竞得人。
  第一款第(四)项最高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以先寄送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二人以上同时寄送时,以先开标者为竞得人。
  第五十一条 对少量小额物品和易腐烂变质物品的拍卖,委托人与拍卖人可约定采取简易的拍卖程序。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记录。拍卖记录应由主拍人、记录人和竞得人签名。

第五节 拍卖成交

  第五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竞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订拍卖成效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三)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
  (四)拍卖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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