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拍卖方式;
(四)拍卖时间、地点;
(五)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七)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八)拍卖物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
(九)拍卖未成交时拍卖物的处置方式;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前款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拍卖物状况不符的,拍卖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拍卖人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其保密。
第二节 拍卖公告
第四十四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时间、地点、方式;
(二)拍卖物;
(三)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拍卖资料,并为查验拍卖物提供必要条件。
拍卖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
(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
(三)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物转让应缴纳的税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保证金的数额、退还条件、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拍卖人应保证拍卖资料真实性。
第三节 竞买申请
第四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与拍卖物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拍卖人应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