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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拍卖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产,应按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价办法确定拍卖底价。
  第三十条 委托人要求对拍卖底价保密的,拍卖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予保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没有约定开叫价的,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的情况,自行确定开叫价。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五章 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四条 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物品和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拍卖,竞争买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必须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期限内取走拍卖物并支付拍卖物价款和有关费用。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拍卖物权属证明及处分权证明;
  (三)拍卖物资料。
  第四十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符合拍卖条件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存放(坐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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