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废止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已于1994年7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8日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号公布,1994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保证城镇的蔬菜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土地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财政、商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应建立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确定,大、中城市人均面积不少于0.025亩,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2亩。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的应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