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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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