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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2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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