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 2002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宪法和
工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