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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修改)

  第十八条 订立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或涉及重大技术经济责任和人身安全的技术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技术认定;
  (三)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为申请认定登记方。申请认定登记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登记或不予认定登记的决定。申请认定登记方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技术受让方应当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报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包含技术贸易和非技术贸易内容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贸易的部分进行认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不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财务和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报酬由贸易双方协商议定。
  技术贸易价款或报酬可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报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报酬,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可以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促进技术贸易双方成交进行联系、介绍活动,并为履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为技术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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