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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3修正)[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拆迁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安置标准、安置人口认定和分套安置规定

  第一条 安置标准:
  (一)原使用面积在二十三平方米以下(含二十三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二十八平方米。
  (二)原使用面积在二十三平方米以上至三十平方米(含三十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三十三平方米。
  (三)原使用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三十八平方米。
  (四)原使用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至四十平方米(含四十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四十三平方米。
  (五)原使用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至四十五平方米(含四十五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四十八平方米;对常住户口为二人以下(含二人)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四十三平方米。
  (六)原使用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五十三平方米;但对常住户口为二人以下(含二人)的,原使用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至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四十八平方米;原使用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五十三平方米。
  (七)常住户口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原人均使用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安置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十五平方米。
  (八)实际安置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八平方米的,可按人均使用面积八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中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安置时确因安置房套型限制,可略减少可安置使用面积,拆迁人应根据其减少安置的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新房的基本造价计发奖励补贴费。
  第二条 安置人口认定
  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的,视作安置人口:
  (一)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包括军官或已在外结婚定居的);
  (二)在外地的配偶和符合晚婚年龄,已领取结婚证确无结婚住房,而户口不在拆迁范围的配偶;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户口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镇工作单位的职工;
  (四)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五)临时去台、港、澳地区和国外,以后仍需回原地居住的人员。
  虽有常住户口,但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另有住房的,或为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作安置人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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