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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日)废止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30日苏州市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 道路交通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安全责任制列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员的指挥。
  第六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批准,并领取号牌和行车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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