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工作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八、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参考,或者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向主任会议汇报,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