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后仍不按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设施工、室内装饰的;
  (三)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
  (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停用或者关闭消防设施的;
  (六)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
  (七)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在本市行政区域区内的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