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承担拆除爆破任务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领《拆除爆破许可证》。爆破的方案必须经本市公安机关审核,并按国家《拆除爆破安全规程》申请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私自加工黑火药。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持有、收购爆炸物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明显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工补办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防火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从使用之日起至验收合格止,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零点一元处以罚款;
(四)电气线路敷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