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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绿化用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对上述(二)、(三)、(四)类的绿化管护工作,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和群众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
  (二)公园、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在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部门;
  (三)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和管理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单位;
  (四)住宅区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住宅区绿地管理单位。
  (五)居民私有住宅由户主在宅基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户主所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经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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