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并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价。
  对低于房产评估价格20%以上转让的房屋,除按评估价格征收调节基金外,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其出售价格或租金以及增值费、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贯彻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单位自管房的转让,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享受国家、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房,需要转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所有人转让共有房屋,须提供极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转让租赁期未满或未定租赁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赁关系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房产拍卖,必须委托杭州市房产拍卖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城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私有房屋和外省、市在本市设立机构需要购买房屋的,必须持有关证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因转让发生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一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三条 下列房地产不准转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