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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失效]

  保存文物比较丰富、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集镇,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对文物比较集中,或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等,由市、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纳入各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凡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或者有碍观瞻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迁出;污染环境严重的,必须限期治理,危害特别严重的,必须迁出或者转产。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和出让、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文物保护法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省重点工程的考古发掘工作,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当地已知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分布状况。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应当避开已知地下文物。
  第十八条 因特别需要在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考古发掘。遇有重要发现,考古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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