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6日)废止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
二、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增加一条列为第五条,为:“投资于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用地的,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的,也可以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