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