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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三、增加一条列为第六条,为:“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增加一条列为第七条,为:“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原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六、原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七、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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