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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2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二、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内容、方法。招收(聘)简单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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