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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3修正)[失效]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的计算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照所在地国有企业缴纳比例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退休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伤、医疗、丧葬、抚恤以及女职工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或者处分。企业辞退、解雇和处分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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