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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
 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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