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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组织残疾评定。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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