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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修正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依照宪法九十九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和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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