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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人大工作的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各种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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