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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修改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已于1993年8月26日经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体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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