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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
 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日上海市物价局以沪价管
 [94]第15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购买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取超过合理利润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购买者,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接受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为商品价格)。
  市场调节价即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
  第五条 某一商品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不同价格的相对平均水平,称该商品在某一地区、某一时间的市场价格水平。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波动。
  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应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期监测和专项测定,必要时予以公布。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参与正当的价格竞争,并向物价部门如实提供价格信息。
  第六条 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向各级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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