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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94)33号)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海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 (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取得上海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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