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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用水定额)
  市计划用水办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
  第七条 (用水计划指标)
  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度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在用水单位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增容费后,可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转供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因特殊情况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经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管理)
  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经批准转供水的,转供水部分还应单独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市计划用水办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条 (居民住宅用水管理)
  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 (临时限制措施)
  在用水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用于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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