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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失效]

  第二节 拍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发布拍卖消息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的十五天前,以登报或者其他公告方式发布拍卖消息。拍卖消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及其规格、数量、质量;
  (三)查验拍卖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其他需要或者应当公告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拍卖人还应公告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四十九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应按规定向拍卖人办理登记。
  竞买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交足以说明自己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书。
  法律、法规对拍卖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竞买资料
  竞买人登记后,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
  (二)拍卖方式;
  (三)佣金、代付费用和代办税款及其支付方式;
  (四)拍卖物价款、定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前款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拍卖人安排查验拍卖物的义务
  拍卖人应安排已办理登记的竞买人查验拍卖物。
  竞买人要求自行查验拍卖物的,拍卖人应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的解答义务
  除不得泄露底价外,拍卖人应如实答复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拍卖物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按公告约定的要求拍卖
  拍卖人应按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方式进行拍卖。
  第五十四条 拍卖方式
  拍卖人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
  (一)增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竞买人竞相叫价或者应价,以最高叫价或者应价且不低于底价定槌成交。拍卖人拍卖时不宣布开叫价的,竞买人可直接叫价。
  (二)减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在无人应价时,拍卖人逐次降低报价,以竞买人的首次应价且不低于底价定槌成交。
  (三)招标拍卖。拍卖人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密封寄送或者送交拍卖人。拍卖人在规定的时间、场合当众开标并宣布报价,拍卖物由最高报价且高于底价者取得。最高报价者为二人以上的,以先寄送者为买受人;二人以上同时送达的,以先开标者为买受人。
  第五十五条 加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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