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失效]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千分之四十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各项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拒报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阻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