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千分之四十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各项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拒报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阻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